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是我委于2013年12月27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3〕1136号)核准的项目。我委于2015年12月25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492号)同意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该项目已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
恩施州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变更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的请示》(恩施州发改能源〔2017〕1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是我委于2013年12月27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3〕1136号)核准的项目。我委于2015年12月25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492号)同意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该项目已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
二、受自然保护区的影响,规划场址满足不了安装24台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标准。通过项目单位对项目场址内风能资源、地形条件、风力发电机技术等进一步论证,以及专家评估意见,为有效利用风能资源,提高风电场经济效益。我委同意该项目由24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变更为20台单机容量2200千瓦和2台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建设规模仍为4.8万千瓦,年设计上网电量8544万千瓦时。
三、上网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风电上网标杆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四、请三峡新能源利川风电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五、请恩施州发展改革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完成项目建设。同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六、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3〕1136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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